成立投資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設計分析

      成立投資公司控制子公司,主要可以帶來以下的好處,如:利用投資公司的槓桿作用,花更少的錢辦大事;利用投資公司可以少納稅,增加投資收益;利用投資公司分離集團各業務板塊,隔離個別業務失敗風險;有利於自然人隔離風險,規避或降低償債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一、利用投資公司的槓桿作用,花更少的錢辦大事。

      如果利用投資公司,自然人A控股投資公司B1,再由投資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公司B3,一般而言,自然人A需要出資佔比51%股份可擁有投資公司B1控制權,若需要控制公司B2和B3,需要投資公司B1再投入公司B2和B3佔比51%股份的資金。如果是自然人A直接投資另外一家公司B2和B3,自然人A需要自己“掏腰包”投入公司B2和B3佔比51%股份的資金。

      例如:投資公司B1市值爲1000萬元,公司B2和B3市值均爲100萬元,自然人A出資510萬元控制了投資公司B1。

(1)通過投資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B3,投資公司B1將出資101萬元(100*51%+100*51%),自然人A相當於出資51.51萬元(101*51%)就達到控制了公司B2和B3。

(2)若自然人直接控股公司B2和B3,將出資101萬元(100*51%+100*51%)。

很顯然,利用投資公司B1,自然人A用了更少的資金,達到了控制公司B2和B3的效果。

二、利用投資公司可以少納稅,增加投資收益。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1)自然人股東取得分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自然人股東和企業股東作爲投資人,其取得股息、紅利的稅收負擔是不一樣的。

通過自然人控制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從被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取得留存在投資公司的股息、紅利可再進行投資別的企業。相較於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其他公司取得股息、紅利再進行投資別的企業,要承擔更少的稅收成本。

三、利用投資公司分離集團各業務板塊,隔離個別業務失敗風險。

一般而言,對於實施多元化經營戰略的企業集團,會根據不同公司業務形態成立互相獨立的公司。如果通過投資公司再分別投資於不同業務形態的公司,有利於形成清晰地產權結構,即使部分公司破產了,其他業務板塊的公司也不會因此造成太大的影響。

四、有利於自然人隔離風險,規避或降低償債風險。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但自然人股東對公司清算存在過錯等情形下,自然人股東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不僅僅是在出資範圍內。

爲此,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的債權人有可能直接請求自然人股東承擔責任。但如果自然人通過控股投資公司,再以投資公司名義再持股被投資公司,如果被投資公司發生破產清算等情形,被投資公司的債權人的矛頭將指向投資公司,可以避免給自然人帶來直接麻煩,很顯然,增加了投資公司這一“屏障”。

五總結

通過成立投資公司去控股子公司,而不是以自然人直接投資其他公司,主要可以降低投資成本、減少稅務成本、隔離個別業務失敗風險、規避或降低償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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