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原告

原告资格的判定

一、原告资格判断: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2条和25 条第1款)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13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二、原告资格的继受 《行政诉讼法》第 25条2、3款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组织的原告资格 1、合伙组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1)合伙企业起诉,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无字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业主委员会。(1)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

6、投资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可以是投资人自身) 7、非国有企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3款)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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