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訴訟證據制度

 一、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 被告:

1.被告承擔證明行政行爲合法的舉證責任。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34條)。

3.【 複議維持】(1)原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爲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爲。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爲法院認定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爲合法的依據。(2)複議機關對複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5條) 原告:1.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初步證明責任)。2.依申請行爲的不作爲案件,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被告應主動履行或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除外。3.行政賠償或補償訴訟,造成損害的事實(1)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2)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爲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鑑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3)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注意】 原告對其他事項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爲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7、38條,《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47條)

(二)舉證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原告--開庭前或法院正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交

(三)延期舉證:1.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36條)2.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五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爲被訴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4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