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合併審理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一)延期審理:1.應當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2. 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且無法及時作出決定;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二)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2,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

(三)終結訴訟: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2.作爲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3.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或者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這三種原因,使訴訟中止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四)注意事項:1.原告死亡,並不會直接導致訴訟終結,必須還得增加另外一個條件"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或者是"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使訴訟中止滿 90 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纔會終止;2. 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爲涉嫌犯罪,行政行爲變更爲刑事拘留時,行政訴訟爲中止,行政複議爲終結,複議後當事人既然有行政訴訟的機會,所以,複議可以終結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合併審理

(一)適用前提:1. 行政行爲與民事糾紛可能關聯∶許可、登記、徵收、徵用、裁決。2.當事人在一審開庭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時提出。

 【注意】法院不可主動合併審理,如果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爲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已立案的,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

3.行政案件尚未超過起訴期。法院經審查發現行政案件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4.只有行政糾紛、民事糾紛均可獨立立案並屬於同一法院管轄纔可能合併審理,下列案件無法合併審理∶ ①法律規定該民事爭議需要行政機關先行處理;②行政立案違反民事訴訟專屬管轄或協議管轄;③約定仲裁或者已經提起民事訴訟

(二)救濟途徑:對法院不予准許一併審理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三)應當分別立案:行政、民事兩部分分別立案,但因行政裁決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例外。

 (四)可以合併審理: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五)應當分別裁判:1.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可分別上訴;2.僅對行政裁判或民事裁判上訴,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3. 第一審法院應將全部案卷一併移送第二審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4.第二審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再審程序審理

(六)撤訴:原告在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準許行政訴訟原告撤訴,但其對已經提起的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不撤訴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總結:1.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爲審查被訴行政行爲合法性的根據;2.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除外;3.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標準分別收取訴訟費用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