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到底是不是視覺藝術?

書法是不是視覺藝術,一直以來都有爭議。

中國書協主席孫曉雲女士認爲,從文字範疇來看,書法的確是視覺藝術,但從筆法的運作過程來看,書法就不是完全的視覺藝術了。

對此,她是這麼說的(《書法有法》):

文字是由六書而成,雖然見有象形,但最終是屬文字範疇。書法最後留給後人的,無論筆法還是才情,都是通過墨跡的真實記錄,無疑是屬視覺的感受。

在這個意義上看,書法確是視覺藝術。

這裏插一嘴,“六書”不是六種書法字體,也不是《四書》加兩書,而是漢字的構成和使用方法,抑或是造字的規則,即象形、指事、會意、形聲、假借、轉註。

我這麼說不是爲了顯擺有文化,而是早前我聽到過這兩種說法。

我們繼續:

然而,書法筆法的運作過程既手的轉筆技巧,又恰恰是書法的核心。古人總說“心手達情”“心手合一”,用心不用目,正是說明在書寫的過程中,視覺不是不起作用,而是不起決定性作用,因爲手的轉筆技巧無形中控制和侷限了視覺。

從這個意義上看,書法能說是完全的視覺藝術嗎?

對於孫女士的論述,我們是否可以這麼理解:書法在欣賞者眼裏是視覺藝術,而在書寫者眼裏不是?

用毛筆把漢字寫在紙上,這是對書法最抽象的解釋,既然如此,那麼作爲接收方的欣賞者必然要用眼看,藝術欣賞說它是視覺藝術不爲過。

但書寫者書寫時眼睛起到的只是輔助作用,主要用的是手,而手又是受到大腦的驅使,此時就不完全是視覺藝術了。

另外,在過去書法是實用的東西,目的爲的是傳達信息和記錄,例如寫一封信,寫一份文書,抄部經書等。

而且“視覺藝術”一詞的解釋中,也不包括書法。因此,我相對傾向書法不是視覺藝術的說法。

傾向並不代表結論就對,但我還是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認同,雖然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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