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筆記:筆記土地所有權與國有土地供給

一、什麼是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又稱土地產權,是物權的一種。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客體是土地,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二、什麼是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三、國有土地供給方式有哪些

我國國有土地供給實行有償使用和劃撥兩種方式。除國家覈准的劃撥土地可以無償使用外,其他國有土地都應以有償方式供給。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又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4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爲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爲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爲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嚴格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

《民法典》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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