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

家属提出索赔88.9万,多少有点儿像是强行“踫瓷”。事件发生浙江温州,熊某夫妇与李某等人一起合租在某个小区的一栋楼里。当天晚上,熊某回家在卫生间洗澡,后发现窗户旁边隐约有人影晃动,随后他便叫丈夫陈某去查看,这时陈某发现李某匆忙从卫生间跑回了自己的房间。

夫妻两个来到李某房间敲门想要讨个公道,问个明白,但是李某却并不回应,夫妻两个人把这件事告诉了房东,后来看热闹的人群越聚越多,有人建议报警,找警察来处理此事,夫妻二人随后报了警。警察到达后,先是敲门,但不见任何回应。后来有人发现李某从房间内跳窗坠楼,虽经医务人员抢救,李某还是不幸离世。

不知作为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至少起诉书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给出了一个扭曲的因果关系。即,“因为偷看别人洗澡,害怕被发现后受处罚跳窗而导致坠亡,所以应该由洗澡的熊某承担赔偿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上,一个成年人必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必然会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实施跳窗这一行为时,应当或可以预见有可能发生坠亡的结果。然而,李某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本人负责。

并且,李某实施行为前,可以选择跳窗,也可以选择不跳窗,在没有任何外力强迫其跳窗的情形下,李某选择了跳窗,只能证明这是他个人的决定。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他本人独自承担。

另外,事件起因的大前提,是李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先不说被偷窥的熊某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实施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规定,向李某提起侵犯其隐私权的民事诉讼。

就李某偷窥熊某洗澡这一行为,本身已触犯《治安理处罚条例》中“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

同时,原告方李某提出赔偿的法律依据,无非是引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的被告方显然并无过错,一系列如要求李某作出回应等,亦非导致其跳窗的原因。

实际上,李某坠亡与被偷窥洗澡的熊某及房屋结构等因素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更无法提供法律规定来推定被告方确有过错。而《民法典》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规定是民事活动的大前提。很显然,李某的偷窥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在法律上不应当支持李某要求赔偿的请求。

偷窥别人洗澡,在法律上不允许,在道德层面上同样令人不耻。若偷窥别人洗澡导致坠亡,还能获得高额赔偿,这样的结果,无疑是道德的倒退。

(本文同时发表于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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