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日記 | 爲政以德,譬如北辰

子曰:爲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衆星共之。

衆:zhòng,衆。

共:音“gǒng”,即爲“拱”,簇擁之意。

孔子說:治理國家要以道德原則作爲準繩,這樣就會像北極星那樣,在自己的位置不動,發光發亮,旁邊的星星都簇擁着它。


此章爲《論語》第二篇“爲政”,通篇講述孔子關於國家治理的政治思想。

孔子在這一章中以北極星作爲例子,來比喻“憑藉德行治理國家的人”,德行即“光”。想象一下,茫茫荒原,漆黑一片,黑暗中有某一處光亮大作,於是身處黑暗中的人都不自覺地簇擁過來。

這不同於秦國變法家商鞅“嚴刑酷法”,嚴刑酷法是事前制定嚴格的法規約束人的行爲,事後以嚴厲的懲戒措施來懲罰違法的人,變法所涉及的“連坐”的制度還會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不難想象在“爲政以德”和“嚴刑酷法”之下人們的生存狀態,後者要比前者壓抑得多。

在當今,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此“法”與商鞅之“法”的差異不言自明,僅從其制定的背景來說,當今的“法”是民主集中制度下形成的不斷進步、不斷完善的法,而商鞅的法則是封建統治者爲了駕馭下民而制定的“法”。高下立見。

當今的“法”與“爲政以德”之間有什麼聯繫呢?這其實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問題,簡單來講,把法律看作成文的、具體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應該不算過分。法律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卻經常只被當作某些價值判斷。從運用的廣延來說,“依法”比“以德”範圍更廣。

另外,道德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發展起來的約定俗成的價值標準,相比法律來說,往往不成文、不夠具體,存在更大的關係羣體、地域劃分、歷史時期等等因素影響的差異。這也是我們當今更應強調“全面依法治國”的原因之一。

那麼是不是可以說“爲政以德”這一論斷沒有價值呢?當然不是,畢竟在面對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問題時,普通人更多做出的是直觀的價值判斷,而不是查法條看其有無挑戰法律法規,很多事情也未必總能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這一“直觀的價值判斷”其實就更接近“道德”的概念,這一概念就長期生活在同一語境中的人來說想必大同小異。

也就是說,道德價值的判斷通常是直接的。我們的問題就變成了如何更準確、更良善地做出道德價值判斷?這就得從“學而”篇開始講了,在此按下不表。

孔子所言,雖是“爲政”,哪裏有僅是“爲政”?

“政”者,“正”也,使不正之事得以“正”。在古代,上至一國之君,下至一家之主,都免不了遇到判斷是非對錯的時候。“爲政”一詞的意思,也可以簡單理解爲確定什麼是正確的事情,做出正確的價值判斷,這一判斷符不符合民衆作爲“一般人羣體”的共同期望(當然,古代統治者似乎並沒有也不需要太在意民衆的共同期望)。

“德”者,“得”也,得民心而不與其良善初心相悖,亦即前文所述之“共同期望”,又或者僅就個體而言,沒有背離自身的良善初心。依然得再次強調儒家的思想體系中,人性本善。依從本善來進行價值判斷,那便可以“得”。可以說,“德”既是起因,也是結果。

朱子在《四書章句集註》中就本章註解“爲政以德,則無爲而天下歸之”,如果治理國家的人所做決策本就是民心所向,又何須嚴刑酷法來約束限制呢?

以上所言,主在“爲政”,但“德”又有自修之意。加之“居其所而衆星拱之”這一畫面,實在很難不讓人想到魯迅先生的句子:

願中國青年都擺脫冷氣,只是向上走,不必聽自暴自棄者流的話。能做事的做事,能發聲的發聲。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就令螢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裏發一點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後如竟沒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陽,我們自然心悅誠服的消失。不但毫無不平,而且還要隨喜讚美這炬火或太陽;因爲他照了人類,連我都在內。


當年許多魯迅先生一樣的人,如星星之火;如今“出了太陽”,我們也決計不能忘了當年炬火,“還要讚美這炬火或太陽”。此外,無論何時都不應該忘記,自己是本可以發光,也應當在必要時候發光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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