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爲什麼不願意爭取》

成本高,收益低,是主要原因。我們的法律沒有懲罰機制,即使維權成功,獲得的也只是應得的部分。時間、金錢、精力卻足以拖垮一個人。

當然,法律存在即爲合理。如果我們有懲罰賠償機制,人人有不平之事皆上訴公堂,國家的負擔又較爲嚴重。

故此,訴訟以求和,乃是我們的訴求,也是不得已而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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