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互聯網人需要了解的和裁員相關法律知識

# 解除勞動合同


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年限還不到,但雙方協商或是任一方提出,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導致勞動合同提前終止,不再繼續履行下去。


口頭裁員無效,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需要用書面的形式,否則,雙方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也繼續生效。上一份勞動關係沒結束,法律不禁止員工找新工作,但儘量不要在這種情況下籤訂新的勞動合同,比如原公司不放你走,反而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嚴重影響工作”爲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你反而成了過錯方,得不到補償。再或者,公司變卦,不放你走了,對下家公司你就成了違約方。


多番爭取下,公司不給書面文件,記得留好證據,比如說工作證、工資條、勞動合同、辭退相關證據、工資發放情況、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社保等,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經營困難,連工資都發不了,建議靈活處理,能拿多少拿多少,可以讓公司打欠條,和公司協商,以物抵押。退一步,先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辦理離職手續,然後趕緊找到下一家。


離職後,仍然可以繼續維權。


# 員工單方面解除


法律賦予了員工無理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合同。試用期,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給公司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公司有過錯,員工還享有法定的解除權。這種情況下,員工甚至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並且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公司方面的過錯,通常是指公司沒有準時發工資,工資沒發全,或沒有依法給員工交社保等。


# 公司單方面解除


法律爲了保護員工的權益,並不允許公司隨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 員工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


比如說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簡歷上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嚴重失職或是犯罪等。這種情況下,公司不需要賠償。


## 員工沒有過錯


但是各種主、客觀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工作的情況。


員工患病或受傷(非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做不了公司另外安排的其他工作。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


外部條件發生變化,跟籤勞動合同時的情況有很大差別,導致勞動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並且雙方協商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 經濟性裁員


生活中,我們把某個公司集中、大規模地辭退員工叫做裁員,這其實只是一種籠統的稱呼,並不準確。法律上的裁員,更準確應該叫做“經濟性裁員”,屬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也是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所以,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流程,有明確嚴格的規定。


首先我們來看經濟性裁員的含義。《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經濟性裁員,其實是指特殊情況下,公司進行的有人數限制的辭退行爲。


- 公司依照破產法規定需要進行重整的;

- 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

- 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這裏的人數限制是指,裁員在 20 人以上,或者不到 20 人,但佔了員工總數 10%以上。如果不符合這樣的條件,並不能稱爲法律上的裁員。


而公司裁員的流程,也有特定要求:


- 要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

- 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 實際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要注意,這裏的第二條“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並不是必須得提前審批,而是一種事後或事前的報告行爲,也就是要讓勞動行政部門知道這件事。這樣,必要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採取監督措施,糾正違法行爲,防止發生羣體性維權事件。


# 關於賠償


下面四種情況,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由公司提出,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 由員工提出,理由是公司存在過錯(比如沒按時發夠工資、沒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

- 由公司提前三十天提出,而員工並無過錯,也就是上面講到過的,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種:員工生病受傷、不能勝任工作、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經濟性裁員。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N+1”是指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種:員工生病受傷、不能勝任工作、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裏的“1”也被稱爲代通知金,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其實就是指這種情況下,因爲沒有提前 30 天通知而給的補償。


“2N”指的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第一種,法律明確規定了幾種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特殊情況,如果公司強行解除,就屬於違法解除。比如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在規定的醫療期等特殊情況,就是違法解除。


第二種,公司沒有合法理由,也沒有按照法定流程解除。這種情況一般不符合“N+1”的背景,也沒有提前通知。


這裏“N”按員工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1”按上個月的工資來算。N 和月工資的計算都有上限。公司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 12 年;而員工月工資的標準,不高於公司所在地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如果超過三倍,只按三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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