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應該法院提交的信息--2023-02-08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第二,除了以上信息外,還應該給法院提供那些信息呢?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關於加強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給除了除了法律規定出信息外,還要提供以下補充信息:

  1、當事人爲個人時,需提供案件當事人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

   2、當時人爲法人時應提供案件當事人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國籍、手機號碼;

   3、訴訟代理人爲執業律師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號碼、律師執業證號碼、律所名稱、手機號碼

   4、訴訟代理人爲非執業律師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以及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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