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的补贴是否要纳入计算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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