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協議 記錄



一、 主流開源協議圖解

 

二、 文字詳細說明

n BSD

BSD 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爲所欲爲”,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爲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

爲所欲爲的前提當你發佈使用了 BSD 協議的代碼,或則以 BSD 協議代碼爲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 BSD 協議。 

2)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 BSD 協議。 

3)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 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 BSD 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 BSD 協議,因爲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n MIT

MIT 是和 BSD 一樣寬範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裏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制發佈的還是以源代碼發佈的。

 

n Apache Licence

Apache Licence 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 Apache 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 BSD 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 BSD 類似:

1)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 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3)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4)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爲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n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我們很熟悉的 Linux 就是採用了 GPL。GPL 協議和 BSD, Apache Licence 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 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爲閉源的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這也就是爲什麼我們 能用免費的各種 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 Linux 和 Linux 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 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採用 GPL 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 協議的產品作爲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 GPL 嚴格要求使用了 GPL 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 GPL 協議,對於使用 GPL 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爲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n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是 GPL 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 GPL 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 GPL 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 LGPL 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 LGPL 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爲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 LGPL 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 LGPL 協議。因此 LGPL 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 LGPL 協議代碼爲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 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n Mozilla Public License簡稱MPL

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爲其開源軟件項目設計的軟件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爲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 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爲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件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1)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佈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佈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佈的文件,這就意味着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爲借鑑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件開發的行爲留了一個 豁口。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件程序。 

2) 對軟件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件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 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3)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 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爲‘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 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4)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三、 更多協議

現今存在的開源協議很多,而經過 Open Source Initiative 組織通過批准的開源協議目前有 58 種(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alphabetical

GitHub上項目採用的許可協議比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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