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可奈何 ?

      所謂就業歧視是指基於一個人的性別、身高、相貌、年齡、家庭出身、身體特徵、殘疾等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因素,用人單位對應聘者或其僱員採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從而剝奪或者損害公民的就業機會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爲。

         就業歧視是當前社會中的一個普遍存在的嚴重問題。性別、戶籍、地域、政治面貌、身高、長相、年齡、婚育等都是求職者在就業中遭遇的歧視內容求職和工作過程中,諸如“限男性”、“兩年以上工作經驗優先”、“本地戶口優先”、“30歲以下”等或顯性或隱蔽的就業歧視無處不在。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的相關調查中,公衆在被問到“目前就業領域存在就業歧視嗎”這一問題時,認爲存在歧視的佔85.5%;認爲非常嚴 重 和 較 爲 嚴 重 的 佔50.8%。
  就業歧視不但存在於企業,在國家機關也相當嚴重。例如,福建省人事廳國家公務員體檢暫行辦法要求:無嚴重性鼻炎、鼻竇炎、鼻息肉。
  此外,就業歧視不僅來自用人單位,也存在於公衆的觀念中。對於“如果你是僱用者,您是否願意招收下列人員”這一問題,63%的被訪者表示不會招收艾滋病毒攜帶者,55.8%的受訪者表示不會招收乙肝病毒攜帶者。分別有52.5%、51.6%和49.3%的受訪者表示不會與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乙肝患者一同工作。這些歧視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發佈的《當前大學生就業歧視調查報告》顯示,遭到就業歧視後,67.03%的受訪者選擇了無奈接受。這表明了當前求職者在遭遇就業歧視時的某種悲觀或無力,也說明我們的社會仍然缺少平等就業意識和環境。
  專家指出,我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並且規定了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時提起訴訟的權利。

  但是,這些規定並沒有詳細說明如何認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了就業歧視,更多的時候,勞動者即使遭遇了就業歧視,由於舉證困難,也只是有苦說不出。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