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你遭遇了嗎?

                                                      "就業歧視"你遭遇了嗎?          

  

  不過,一些人眼中的就業歧視,另一些人認爲是正常的招聘條件。如何理解就業歧視?

  據瞭解,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就業及職業歧視的公約,限定就業歧視的範圍包括種族、膚色、性別、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一些制定了平等就業法律的國家將就業歧視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一般包括年齡、性別、殘障、婚姻狀態等。

  2007年我國《就業促進法》正式實施,明確提出反對就業歧視。但具體什麼樣的做法屬於歧視,立法機構和實施部門未詳細列出。通常認爲,認定一個行爲是否構成就業歧視至少應具備幾個要件。一是某類勞動者不能獲得與其他勞動者均等的機會;二是機會的不均等是用人單位人爲造成的;三是具有主觀故意性,是用人單位基於對特定類別的勞動者的偏見而實施的;四是歧視行爲與機會的喪失存在因果關係。

 

 

       在許多求職者看來,用人單位設置基本的、必要的招聘條件,可以理解,比如野外高空作業要求身體健康、男性爲主,科研崗位要求較高學歷等。求職者普遍不滿的是,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所提的條件與崗位內容沒什麼聯繫,而諸如星座、血型、腰圍等匪夷所思的限制,更讓人無所適從,不知道在就業時到底該“拼”什麼,可以說是一種明目張膽的歧視。

 

 

  有關機構的研究表明,我國就業歧視種類繁多,最爲常見的有:年齡歧視、性別歧視、學歷歧視、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健康歧視、經驗歧視、民族歧視、相貌歧視、屬相歧視、姓氏歧視、血型歧視、身高歧視、酒量歧視,等等。研究者認爲,年齡、性別等方面的歧視是當前社會常見而普遍的,甚至到了司空見慣以致熟視無睹的地步;而相貌、屬相等歧視雖然不算太普遍,但層出不窮,對特定人羣直接造成傷害。近年來,就業過程中的“拼爹”、“拼關係”行爲,成爲又一種突出的就業歧視,嚴重影響社會公平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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