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土地制度變遷

本週的一篇筆記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產權和交易費用是解釋制度變遷的關鍵概念。Demsetz認爲產權能幫助一個人形成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從經濟理性的角度看,產權的變遷是制度變遷的核心。因爲,產權一方面不是本來就有的,另一方面也不會是完美的。隨着經濟社會環境、技術條件等外部因素的變化,產權的內涵和人們對它的要求也在不斷變化之中,所以人們會把部分擁有的資源用於維持對其有利的或者改變其不利的產權安排的活動,從而導致制度的改變。科斯認爲在交易費用較低的情況下,無論初始產權如何配置,人們都可以通過交易使資源配置向社會最優趨近。但很多時候一方面產權可能並不清晰,另一方面,受制於信息獲取、處理以及人類認知等的侷限,交易費用是實際存在的甚至可能很高。

制度變遷的經濟邏輯可以總結爲:由於信息的不完全以及人類處理信息的能力有限,決定了現實世界運行中的交易費用、制度形成和改變的本質,就是通過明晰和改進產權的界定和實施,以降低人與人在資源利用和分配中的交易費用,幫助人們形成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從而促進人們當前對資源的合理利用,改善資源的配置效率和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從這一意義上,我國土地出讓制度的形成和改革本身源於原有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產權模糊、交易費用高、生產力水平低下的低效率特徵。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的改善是促使這一制度長期發展與變遷的根本驅動,效率改善的核心是土地產權權利體系與權能內涵的重構。

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意識形態環境決定了中央還只能付對改革頂層設計和對基層探索的態度,財政體制通過建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關係,影響着雙方在制度變遷中的動機和行爲,經濟體制通過界定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決定了土地價值顯化的程度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的內在機制,從根本上影響着制度變遷的行爲動力。

在這篇文獻中,作者將土地制度分爲四個階段:

  1. 土地出讓制度的探索和初步建立階段(1979-1993年)
  2. 現行土地出讓制度的形成階段(1994-1998年)
  3. 現行土地出讓制度的強化階段(1998-2007年)
  4. 現行土地出讓制度深化改革的探索階段(2008年-至今)

參考資料:
劉向南,單嘉銘.我國土地出讓制度變遷:一個制度經濟學解釋[J].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0(02):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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