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申請中發明內容和具體實施方法有什麼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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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內容的寫法:
發明內容分兩部分,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及有益效果。
首先你要針對背景技術所提到的現有技術的不足,提出本發明(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
“本發明(實用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種具有XX功能或能解決YY技術的ZZ。”
然後就要針對你的權利要求書,寫出技術方案及有益效果。
一般都採用這種寫法:
把權利要求書複製黏貼,然後把權利要求書中的格式改掉,將“根據權利要求X所述的XX”改爲“在一些實施方式中”,“其特徵在於”改爲“其中”,另外注意在權利要求書中出現的“所述”字眼全去掉。
然後在每一項權利要求後面寫有益效果,採用“其有益效果是,……”格式。
這樣就算完成了發明內容。

至於具體實施方式
具體實施方式是最關鍵的,是說明書的重點部分,目的就是對權利要求書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釋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權利要求書一樣了,要儘可能詳盡地解釋,包括各組成部分的結構和功能實現方式,還有整體的說明,比如各組成部分的位置關係連接關係等等。
所以具體實施方法沒有一個很格式的寫法,根據你的發明(實用新型)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撰寫,只要在邏輯上清晰,有條理地將產品從整體到部件都說清楚,便於閱讀理解,原則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照這個說明不需要再附加創造性勞動就能把產品生產出來爲準。

當然啦,在具體實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這種帶有一點點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權利要求書那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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