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版權行業的現狀你知道多少?又有多少是你不知道的?

小墨第一次對版權這個東西有認知的時候,大概是在學生時代的高中階段,那時候語文老師要求每個同學都必備一本《中國漢語詞典》,第一次聽聞這部詞彙鉅作的小墨不大能理解這本詞典和小學時候所用的《新華字典》的區別在哪兒,只是憑着老師說的名字去書店找;當我總算找到的時候卻被這本鉅作的價格給驚呆了,這時候書店的管理員阿姨很負責任的對我說:“這個是正版的詞典,一本四五百,你一個學生沒必要買那麼好的,那邊有那種十幾、二十多的,你用那種翻印版的就好了。”.......書店管理員阿姨這段既實在又社會的提示,讓小墨至今記憶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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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關於版權行業的現狀你知道多少?又有多少是你不知道的?今天小墨就來給大家好好說道說道!

從商業角度來看,版權實際上是在作品的複製,改編和發行中產生商業利益的權力,因此著作權和版權的概念已逐漸融合。中國是一個法系國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因此,本文中提到的版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概念一致,即也是著作權的概念。

  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所擁有的權力。這裏提到的作品包括以下幾類: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
  墨者安全認爲,上述八類版權作品大致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1、實物版權,包括實體的模型等;
  2、數字化產物的版權,包括文字作品的電子版、音樂、電影、電子版照片等;
  3、非標化物品的版權,包括軟件算法、數據等。

  上述權力是指作者根據工作的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利,具體如下: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        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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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過去發生的衆多版權糾紛來看,目前版權糾紛的主要原因如下:
  1.版權意識不足。以音樂作品爲例,在二十一世紀初期,同一音樂作品在各音樂軟件平臺上上架的現象比比皆是,隨着近幾年版權意識的普及,音樂版權糾紛訴訟案件增多,各音樂軟件平臺才慢慢趨於正規化。

  2.版權登記成本較高。傳統版權登記方式費用高週期長,對於互聯網作者而言,每次提交作品版權登記所耗費的成本過高,很多原創作者因此都選擇了不進行版權登記。
  3. 舉證困難。他人作品的剽竊者並不會主動承認抄襲,更多是採取不予回答或拒不承認的態度。我國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創作者在維權時需要舉出能夠被法律認可的版權證明。
  4. 維權程序複雜、費用高。當作者的版權受到侵犯時,啓動法律程序進行維權往往需要很高的成本,並且維權手續複雜,審理週期長,許多作者權衡利弊最終都選擇了放棄維權。

好啦,今天的版權小課堂就先到這兒啦,欲知更多,請記得在文章下方評論區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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