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燈具的分類方法繁多,如按用途分類、按CIE推薦的根據光通量分配比例分類和按防塵、防潮、防觸電等級分類等。其中,按用途分類已在《消費者指南》分冊中描述外,其餘分類法將在本分冊內加以敘述。
·按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推薦的燈具分類(室內照明)
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建議,燈具按光通量在上下空間分佈的比例分爲五類:直接型、半直接型、全漫射型(包括水平方向光線很少的直接—間接型)、半間接型和間接型。
(1) 直接型燈具(direct lighting luminaire)
此類燈具絕大部分光通量(90-100%)直接投照下方,所以燈具的光通量的利用率最高。
(2) 半直接型燈具(simi-direct lighting luminaire)
這類燈具大部分光通量(60-90%)射向下半球空間,少部分射向上方,射向上方的分量將減少照明環境所產生的陰影的硬度並改善其各表面的亮度比。
(3) 漫射型或直接—間接型燈具(diffused lighting luminaire)
燈具向上向下的光通量幾乎相同(各佔40%-60%)。
最常見的是乳白玻璃球形燈罩,其他各種形狀漫射透光的封閉燈罩也有類似的配光。這種燈具將光線均勻地投向四面八方,因此光通利用率較低。
(4) 半間接燈具(simi-indirect lighting luminaire)
燈具向下光通佔10%-40%,它的向下分量往往只用來產生與天棚相稱的亮度,此分量過多或分配不適當也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眩光等一些缺陷。
上面敞口的半透明罩屬於這一類。它們主要作爲建築裝飾照明,由於大部分光線投向頂棚和上部牆面,增加了室內的間接光,光線更爲柔和宜人。
(5) 間接燈具(indirect lighting luminaire))
燈具的小部分光通(10%以下)向下。設計得好時,全部天棚成爲一個照明光源,達到柔和無陰影的照明效果,由於燈具向下光通很少,只要佈置合理,直接眩光與反射眩光都很小。此類燈具的光通利用率比前面四種都低。
名 詞 術 語
燈具輸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射出的總光通量之比,一般用百分數表示。
燈具的配光或光強分佈(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線或表格表示燈具在空間各方向的光輸出強度分佈值稱爲燈具的配光曲線或光分佈曲線,它是表徵燈具的重要特性參數。
在一個照明環境中,當某光源或物體的亮度比眼睛已適應的亮度大得多時,人就會有眩目或耀眼的感覺,此種現象稱爲眩光。
眩光會造成不舒適或(和)可見度下降。前者稱爲不舒適眩光(discomfort glare),後者稱爲失能眩光(disability glare)。
不舒適眩光和失能眩光,都有直接和間接之分。直接眩光是由觀察者視場中的明亮和發光體(如光源發出的光或燈具輸出的光)引起的,而觀察者在光澤的表面中看到發光體的像(如建築物大廳光滑的大理石地面反射的強烈燈影)時,則會產生間接眩光。輕微的眩光使人心神煩亂,嚴重的眩光則使人深感不舒適。所以在各種環境照明中,必須考慮如何避免眩光的產生。
規定照明表面上的照度平均值。
水平面照度(horizontal illuminance)
水平面上一點所接受的照度值。
垂直面照度(vertical illuminance)
垂直面上一點所接受的照度值。
照度均勻度(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
規定的照明表面上的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
單位面積功率(power per unit area)
單位被照面積上所安裝燈具的功率,單位爲w/m2。它是表徵能耗的重要指標。
維護係數(maintenance factor)
燈具在使用一定週期後,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與該燈具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規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之比。
·燈具間距(spacing of luminaire)
相鄰燈具的中心線間的距離。
燈具底部與地面的距離。
燈具的間距與燈具計算高度之比。
表徵房間幾何形狀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