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式回購功能分析以及相應的投機原理

閱讀本文前,一定要區別,本文針對的是回購業務,不是融資融券業務,文中的融資、融券和融資融券業務有區別
 
買斷式回購介紹: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爲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
買斷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淨價+首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買斷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到期交易淨價+到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主要計算的是價格,可見買斷式回購計價方式跟現券交易計價方法一致,買斷式回購與現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債券的所有權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了一定期限的轉移,即伴隨着一次現券的賣出和一次現券的贖回,實際是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一般認爲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融券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爲債券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功能分析
從國外回購交易看,無論是採用經典回購還是購/售回交易,其基本功能都是融資和融券,其中融資更是回購最主要的功能。從本身屬性看,回購主要還是被作爲一種融資工具,是一種依附於債券融資方式,回購到期後最終體現的仍然是資金往來,正回購方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債券的權利,並有按時償付本息的義務;但從另一方面看,由於逆回購方擁有購入債券的所有權,也就給逆回購方提供了一種融入債券的可能,因此回購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融券功能。由於國外普遍存在專門的融券交易工具,而通過回購進行融券必須以現金作爲抵押品,其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在實際交易中,通過回購實現融券功能的交易要比實現融資功能的交易少得多。
在我國,質押式回購由於質押券不可動用,只具備融資功能;而買斷式回購由於回購債券所有權發生轉移,處於可動用狀態,與國外的回購一樣同時具備融資和融券兩種基本功能。當然,買斷式回購作爲一種新的交易品種,不同的參與者可以用之來滿足不同的交易目的,但無論如何應用,都是離不開其基本功能:融資功能和融券功能。按照國外經驗,買斷式回購也應該以融資功能爲主,但在我國,由於已經存在質押式回購這一較爲成熟的融資工具,買斷式回購融資功能的發揮還需要一個過程,而且也將難以完全替代目前的質押式回購。而由於目前我國市場長期以來融券功能和做空機制的缺乏,買斷式回購推出之前市場成員普遍關注的是其融券功能及在融券功能上衍生出來的做空機制。但隨着我國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證券借貸等融券工具和債券遠期交易、期貨交易等做空機制必然相繼推出,買斷式回購在融券及做空方面的作用將會大大減弱,而主要還是作爲一種融資工具而發揮作用。
在買斷式回購正式推出之前市場曾對其如何定義有較爲激烈的爭論。爭論主要集中在兩種觀點:一種是將買斷式回購定義爲兩次現券買斷的方式,將回購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購買的價格中;另一種是將其定義爲一種融資方式,回購利息直接以回購利率體現。其實也就是採用經典回購還是採用購/售回交易的定義方式。而事實上,這兩種定義方式並不互相矛盾,都能實現回購交易融資和融券的基本功能,表述的是回購交易的不同表現形式,但具體採用哪一種定義方式並不會改變其交易實質和實際的交易流程,都應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市場效應,並不意味着採用買斷方式定義就只有融券功能、採用融資方式定義就沒有融券功能。而從相關規定看,目前我國的買斷式回購沒有保證金調整和替換回購債券的功能,因此,兩種定義方式只是報價方式上存在不同,回購的本質並沒有改變。
從現有定義看,買斷式回購選擇了兩次現券買斷的定義方式,但融資功能並沒有受排斥,相反從人民銀行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可以看出,融資仍是買斷式回購的主要功能。而且從市場實際交易流程來看,無論出於融資還是融券的目的,交易雙方談判的關鍵往往是回購利率,然後再根據所選擇的回購券種及相關因素來確定首期結算價格和到期結算價格。事實上,採用買斷方式定義,既可以兼顧買斷式回購這一新品種的融券功能,同時也避免了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處理上的困難。也就是說,現有的買斷式回購定義並沒有將其自身侷限於專有的融資或融券工具,在目前我國尚缺乏融券機制和做空機制的情況下,這將會給投資者提供較大的靈活應用空間。投資者可利用買斷式回購進行各種組合,來實現多種投機套利套期保值的目的。除了傳統的融入資金操作和回購放大做多模式之外,投資者利用買斷式回購的融券功能,可派生出賣空操作和逆回購放大做空模式(該模式的原理與傳統的回購放大模式相似,只不過方向相反,在循環逆回購過程中不斷放大空頭頭寸,實現空頭效益的放大);通過將現券與買斷式逆回購下的融券賣空操作匹配可派生出套期保值模式;通過不同券種的走勢分化進行組合操作可派生出債券組合套利模式;通過不同回購品種利率的差異進行操作派生出利差組合套利模式。
 
債券回購放大套利投資原理
  企業債券回購套利交易的本質是將可用於質押回購的企業債券與回購進行組合放大,以回購利率爲成本獲取企業債券收益率,在享受企業債的高收益、可流通的特點的同時,可以獲取穩定的、放大後的回購利率與企業債收益率之間的利差。
  根據交易規則,投資者必須持有可用於質押回購的企業債券纔可在回購市場融入資金。因此,投資者必須先將投資款項買進企業債券,再通過回購融回資金,將融回的資金再買進企業債券,然後再進行抵押回購融資,再將融入的資金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樣循環操作後,可以購買到價值相當於其起初投資款項若干倍的債券,相應的將債券投資收益放大了若干倍。同時,其必須在回購市場融入相當於起初投資款項若干倍的資金,承擔放大了若干倍的資金利息。相應地實現了將回購利率與企業債收益率之間的利差放大。
  套利交易的原理可以表示成:
購買企業債——抵押回購融資——購買企業債——抵押回購融資——購買企業債,循環此操作。
  從上述套利交易原理的論述可以發現,當套利交易循環操作完成後,客戶賬戶內的債券市值應該是其原始投資額的若干倍。這個若干倍的數值即爲放大倍數。
  放大倍數對於套利交易者是一個比較關鍵的參數,贏利的實現與交易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在放大倍數上。套利交易者通過買進債券——抵押融資這一循環操作模式進行放大操作,在每一次買進債券——抵押融資這一操作過程中,融入的資金金額必將小於其購買債券的金額。因此,決定了其循環操作不能無限制地進行下去。對於每一個債券在被進行循環操作時,由於債券的價格和折算比率不同,決定了每一個債券品種在進行套利交易時其理論最大放大倍數不同,折算比率越高放大倍數就越大。
  根據交易規則,套利交易投資者在計算放大倍數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其賬戶上債券擁有量必須與回購融入金額所需要的標準券數量匹配,即套利交易循環操作後客戶賬戶上的債券擁有量換算成標準券的數量必須大於等於回購融入資金所需標準券數量。
  根據這一原則,由此可以推導出放大倍數的計算公式。
  假設:放大倍數爲X,債券價格爲P,企業債與標準券的換算比例爲B,投資者原始投資額爲T,則:
  (T*X/P)*B≥T*(X—1)/100
  該公式的左邊計算得出的是在將原始投資額放大X倍後可以買進多少國債,並根據換算比例B計算得出可以擁有多少標準券;該公式的右邊計算得出的是回購融入T*(X—1)金額後,需要多少張標準券。
  將上述公式簡化後得到最大放大倍數的計算公式:
  X≤P/[P—(100*B)]
  示例:
  由於債券回購委託數量必須爲1000張的整數倍,故存在每次回購操作無法將可用標準券全額用於抵押融資而有剩餘,因此,實際操作中的放大倍數要小於理論放大倍數,資金量越大實際放大倍數越接近理論放大倍數。
 
做多
 
做多就是做多頭,多頭對市場判斷是上漲,就會立即進行股票買入。
做多相信價格將上漲而買進某種金融工具,期待漲價後高價賣出的市場人士。與空頭相反。
 

外匯中是:做多相信價格將上漲而買進某種金融工具,期待漲價後高價賣出的市場人士。與空頭相反。
做多是指預期未來價格上漲,以目前價格買入一定數量的股票等價格上漲後,高價賣出,從而賺取差價利潤交易行爲,特點爲先買後賣的交易行爲。
做多是股票期貨等市場的一種操作模式。一般的市場只能做多,就是說先買進,有貨才能賣出。這種模式只有在價格上漲的波段中才能盈利。即先低位買進再高位賣出。
 
做空
做空是一種股票、期貨等的投資術語,是股票、期貨等市場的一種操作模式。和“做多”是反的,理論上是先借貨賣出,再買進歸還。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後買進,獲取差價利潤。其交易行爲特點爲先賣後買。實際上有點像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後再買進歸還。比如預計某一股票未來會跌,就在當期價位高時借入此股票(實際交易是買入看跌的合約)賣出,再到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以現價還給賣方,產生的差價就是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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