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合同,憑什麼要求別人緊急加班

  最近有個案子,說某企業告員工不加班導致訂單丟失,因此告上法院。法院判決認爲緊急情況下應該加班。這個說法本身沒錯,這個案例本身是不適用的。請看吾觀點:

  • 企業緊急情況下安排加班,員工應該服從。這個不必爭論,每個員工會在上班時間看手機或處理私事。緊急加班是吾提出的員工忠誠4條中的一條。哪4條?
  1. 主觀上沒有損害公司的意圖。出賣公司機密肯定是不忠誠的,下班忘記關燈則跟忠誠無關。
  2. 做與工資相稱的工作。當然這個不能以當事人想法爲準,大家心裏有數。
  3. 公司需要時加班。這話有另外一個意思,長期性的持續加班確實是錯誤。
  4. 和平離職。因爲離職卡員工沒有任何意義。
  • 就本案來說,很明顯企業已經不想與被告續簽合同了。那就是員工要離職了,工作上自然就放鬆了(不要因此譴責員工,這是人之常情),自然沒有理由要求員工緊急加班。這個情況下你要求別人緊急加班,那麼就應該老老實實的談加班費。

  即使是法院判決時考慮到了不續簽合同的情況,所以減少了賠償,依然有問題。而更荒唐的是,企業寧可丟失訂單,也不給加班費。估計是怕其他員工因此要求加班費。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