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典型案例分析(準備毀約的同學請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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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案例1.三方協議違約也有懲罰
蕭晨在大四上半學期參加招聘會,跟一家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企業所在地人事部門進行蓋章鑑證,隨後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就業指導中心也蓋章同意了。但是後來蕭晨又參加了一家本地公務員組織的面試,也通過了,該部門表示同意接收。相比之下,顯然是後一份工作更具誘惑力。蕭晨決定傾向後者,而且心想反正也還沒有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應該沒什麼損失。於是向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索要就業協議,但是中心的老師對他解釋說,因爲他已經和前面一家企業簽訂了就業協議,如要再和部門籤協議,就必須先承擔違約責任,蕭晨不能理解爲什麼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簽訂,怎麼就違約了?

分析: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但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這個案例中,蕭晨沒有正確瞭解就業協議的約束力。就業協議已經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和學校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所以,違反了就業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也就自然構成了違約,勢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毀約案例2.違約前明確所有協議
苗栗原本與一家運輸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後來發現這公司不適合自己,想提出違約。但是她還和公司內部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上寫明違約方要付違約金2000元。

分析:

在整個毀約事件中,遭受損失較大的是用人單位。招聘過程往往要舉辦多場宣講會,人力資源部門也要設計筆試、面試等很多環節,時間、精力及成本都花費了不少。所以對於原本和公司簽約但最終找到更滿意工作又準備毀約的學生而言,如果之前的協議中明確規定,支付違約金是必要的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條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畢業生收取押金、保證金或其他任何費用。所以除協議規定違約金外,如果用人單位索要其他費用,毀約的同學應大膽拒絕。

毀約案例3.毀約關乎的不只你自己
小魏本來是非常幸運的,入學不久就因爲成績突出而榮獲某國企在學校設立的助學金,跟該公司的高層有了些接觸,大四的時候經過層層篩選最終進入了該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但是成績優異的小魏偏偏在四月份的時候拿到了自己夢寐以求的知名外企Offer,經過再三比較,小魏還是決定進入外企學習。此舉令學校和公司都十分不滿,從實習期開始,該公司投注在小魏身上的期望和精力都是相當大的,現在臨近畢業他提出違約,讓整個招聘計劃變得十分尷尬。而在小魏支付了高額的違約金後,還從輔導員處得知該公司決定明年起將這唯一的招聘名額投放在同城的另一所知名高校。

分析: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還會帶來一些自己意料之外的影響。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爲認爲是學校的行爲,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就其他學生而言,輕則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同學就業;重則如小魏的師弟師妹就因爲他的過失,無辜地失去了進入該名企的機會。

毀約案例4.公司提出毀約,你能做什麼保護自己
小孟是某高校畢業生,201012月的時候與一家自己比較滿意的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簽訂以後小孟就沒有再找別的工作,開始撰寫畢業論文和做一些其他的畢業和就業準備工作。今年4月,小孟得到簽約單位的通知,說由於該公司經營策略上的變化,原本計劃招收的30名應屆畢業生現縮招爲5名。該公司打算與小孟解除就業協議,並提出願意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小孟認爲自己因爲和該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業機會,現在該公司給一筆違約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協議,自己再找工作時間上很倉促。他找到大街網諮詢可不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該單位履行三方協議。

分析:

小孟這種情況一般在就業的時候並不常見,所以同學們不用非常擔心,但是如果公司真的出現了臨時解除合同,公司的確構成了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大街網認爲,雖然是公司臨時毀約,但是如果強制要求上訴,即使學生最後贏得官司,學生在公司繼續工作也會非常尷尬,學生不適合採取強制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中,不能強制該公司履行就業協議,但小孟有權要求其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因此,這也就是在本章之初簽約注意事項裏,大街網反覆強調,在三方協議中,爲防止雙方毀約,最好在三方協議中清楚寫明毀約的代價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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