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鏈的去中心化運營

自治組織

在這裏,我們討論的也許是聖盃,它是所有事物中最模糊的定義: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及其公司子類別,去中心化的自治公司(或最近的“公司”)。分散的自治組織的理想很容易描述:它是一個生活在互聯網上並且可以自主存在的實體,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賴於僱用個人來執行自動機自身無法完成的某些任務。

鑑於以上所述,定義的重要部分實際上是集中於什麼不是DAO,什麼不是DAO,而是DO,DA或自動化代理/ AI。首先,讓我們考慮一下DA。 DA和DAO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DAO具有內部資本; DAO具有內部資本。也就是說,DAO包含某種內部某種形式的有價值的內部財產,並且具有使用該財產作爲獎勵某些活動的機制的能力。 BitTorrent沒有內部財產,類似Bitcloud / Maidsafe的系統具有聲譽,但聲譽不是可出售的資產。另一方面,比特幣和Namecoin可以。但是,普通的舊DO和自治代理也具有內部資本。

其次,我們可以看一下DO。 DO和DAO與該語言固有的區別是“自治”一詞;也就是說,在DO中,人是由人來做決定,而DAO是以某種方式自己來做決定。這是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棘手區別,因爲專政總是熱切地指出,在直接進行決策的某些行爲者集合與控制通過其做出決定的所有信息的那一組行爲者之間確實沒有區別。在比特幣中,少量採礦池之間的51%攻擊可以使區塊鏈反向交易,而在一個假設的去中心化自治公司中,數據輸入的提供者都可以合謀使DAC認爲將其所有資金都發送給1FxkfJQLJTXpW6QmxGT6oF43ZH959ns8Cq十年內需要爲一百萬個節點的計算能力付費。但是,兩者之間顯然存在有意義的區別,因此我們需要對其進行定義。

我自己定義差異的努力如下。 DO和DAO都容易受到共謀攻擊,在某種情況下,(最好的情況下)多數成員(或更糟的情況下)的某些特定類型的成員合謀來專門指揮D * O的活動。但是,不同之處在於:在DAO中,共謀攻擊被視爲錯誤,而在DO中,攻擊是特徵。例如,在一個民主國家,關鍵是要有多個成員選擇他們最喜歡的東西,並且解決方案得以執行。另一方面,在比特幣中,當每個人都根據個人利益採取行動而又不希望獲得特定結果時發生的“默認”行爲是意圖,而偏向特定區塊鏈的51%攻擊則是一種畸變。這種對社會共識的訴求類似於政府的定義:如果一個本地幫派開始向所有店主徵收財產稅,那麼它甚至可能在世界某些地區免稅,但是卻沒有很大一部分人會接受這是合法的,而如果政府開始這樣做,公衆的迴應就會朝另一個方向傾斜。

去中心化運營

分散的自治公司/公司是一個較小的主題,因爲它們基本上是DAO的子類,但是值得一提。由於DAC作爲術語的主要代表人物是Daniel Larimer,因此我們將借用他本人一貫提倡的觀點作爲定義:DAC派息。也就是說,在DAC中有一種股份的概念,可以某種方式購買和交易這些股份,並且根據DAC的成功,這些股份有可能使持有人有連續的收益。 DAO是非營利性的;儘管您可以在DAO中賺錢,但這樣做的方式是參與其生態系統,而不是向DAO本身提供投資。顯然,這種區別是模糊的。所有DAO都包含可以擁有的內部資本,並且隨着DAO變得越來越強大/受歡迎,該內部資本的價值很容易上升,因此,大部分DAO在某種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會像DAC。

因此,區別更像是一種流動的區別,並取決於重點:股息在多大程度上是重點,以及通過參與賺取代幣在多大程度上呢?此外,與簡單的虛擬財產相比,“共享”的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例如,非營利性董事會的會員資格並不是真正的份額,因爲會員資格經常被隨意授予和沒收,對於某些被歸類爲可投資財產的事物來說這是不可接受的,而比特幣不是份額,因爲比特幣沒有權利您可以對系統內的任何利潤或決策能力提出索賠,而在公司中的份額絕對是份額。最後,也許區別最終可能是利潤機制和共識機制是否相同的令人驚訝的模糊點。

上述定義仍未完成。它們中可能會出現灰色區域和孔洞,而DO成爲DAO之前必須具有什麼樣的自動化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如何構建所有這些東西。例如,一個AI可能應該以私有服務器網絡的形式存在,每個服務器通常運行專有的本地代碼,而DO應該是完全開源且基於區塊鏈的。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有許多不同的範式可以追尋。核心代碼中應該包含多少智能?應該使用遺傳算法來更新代碼,還是應該採用愚蠢的代碼或某些基於個人的投票或審查機制?成員資格應該是公司形式,可出售和可轉讓的股份,還是非盈利形式,成員可以在其中投票其他成員?區塊鏈應該是工作證明,股權證明還是基於聲譽的證明? DAO是應該嘗試保持其他貨幣的餘額,還是應該僅通過發行自己的內部令牌來獎勵行爲?這些都是難題,我們纔剛剛開始摸清它們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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