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性向不是一種選擇

當夏娃選擇喫下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那一刻,人類的命運就註定要在神的意志與人的意志中做選擇,也註定了一輩子得在罪中掙扎。

從孩童懵懂階段該不該拿別人的東西?求學階段該不該作弊?進入社會工作後該不該公器私用?每一個“莫因惡小而爲之”的抉擇,都是內心微小的騷動,更何況面對生命至關重大的選擇。然而,如果有些事的選擇權不在我們,卻又逃不過命運的安排時,那就不是選擇的問題,而是如何面對的問題了。

我們沒有辦法選擇性別,當受精卵成型的那一刻,是男是女的染色體便已經確定。男孩女孩成長的過程,總有着固定的學習脈絡可循,但我們身邊總能遇到不喜穿裙子的女孩,以及肢體動作比較柔弱的男孩,她們又是如何面對抉擇?

許多研究報告歸結出的觀點是,同性戀有深厚的生物醫學基礎,同性戀者的性取向是由基因決定的,無法通過後天改變,不是一種選擇,也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倘若這樣的論述屬實,那麼反對同性戀又什麼意義?如果我們深入瞭解一個人的靈魂深處對善與惡的判斷,必鬚根植於一個人的性取向,是否已經落入律法的批判之中?

我身邊有幾名同性戀的親友,她們對我的關愛與性別無關,她們對待我的方式也不因同性戀的性傾向而有異。她們融入社會,融入工作,在自己的家庭中事親至孝不亞於任何異性戀者。在工作崗位善盡職守不落人後,並不比異性戀的表現差。她們關懷社會、熱心公益,注重生活品質,在信仰(但並不是基督徒)上也渴慕追求。

羅馬書1章27節說:“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爲當得的報應。”雖然聖經不只這一處教導我們同性之間的性行爲是可恥的。

但是,有更多處的經文告訴我們要愛人如己,馬可福音2章17節也說到:“耶穌聽見,就對他們說:‵康健的人用不着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我們不能選擇性別,不能選擇性取向,就像我們不能選擇父母,不能選擇兄弟姐妹一樣。當是非對錯不能概括事實的面向,是否,能將一切訴諸愛與包容?或許我們應該關心這些社會邊緣羣體,爲得着他們的靈魂去努力,而非將他們推入我們都不想去的深淵,甚至造成基督徒與同志間族羣的對立。

與其反對、批判、抗議,何不接受,包容,引導?拒人於千里之外,何妨打開心裏的門窗?不先接受罪人,如何叫他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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