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l System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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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 System 詳解

貝爾(1847-1922)是電話的發明人,因此世界上許多電信公司都以“貝爾”爲名,形成衆多的貝爾公司。

貝爾本人創立的貝爾電話公司曾形成龐大的貝爾系統(Bell System),並壟斷美國的電信事業達百年之久,貝爾系統以AT&T公司爲母公司,下屬衆多子公司和研究所。但另一方面,設在美國、歐洲、亞洲等地區的另一些貝爾公司(如美國的貝爾通信研究所,Bellcore;比利時的貝爾電話設備製造公司,Bell Telephone Manufacturing Co.,BTM;上海貝爾電話設備製造公司等)雖名爲“貝爾”卻並不屬於貝爾系統。

貝爾於1876年取得電話專利權,第二年創辦貝爾電話公司,1880年又成立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初步形成貝爾系統。爲了發展長途電話,貝爾公司於1885年成立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此後不斷髮展,1899年成爲以AT&T爲母體的貝爾系統,包含製造器材設備的西電公司、從事科研的貝爾研究所和運營電話業務的貝爾運營公司。貝爾的電話專利到期後,美國各地湧現出數以千計的獨立電話公司。但由於貝爾系統擁有強大的科研和生產力量,擁有龐大的電信網,所以曾長期壟斷80%的美國市內電話業務和90%的長話業務,並壟斷了美國的電信器材設備市場。

由於貝爾系統對美國電信事業的長期壟斷,引起國內財團之間的矛盾,所以美國司法部曾多次以違反“反托拉斯法”向法院起訴,法院於1982年判決,解散貝爾系統。1984年1月1日貝爾系統正式宣告解體,解體後的AT&T公司不得使用“貝爾”爲名稱,不得使用原有的藍色鐘形標徽,貝爾系統所屬的22家貝爾運營公司(BOC)與其母體AT&T公司分離,合併組成7個地區性控股公司(RHC),改組後的AT&T公司不得經營市內電話業務(1996年美國電信法案已進一步開放電信市場,允許長話、CATV、電力等公司經營本地電信業務),繼續保留長途電話業務(但與MCI,Sprint等其他長途公司平等進網,以進行公平的競爭)。1988年和1995年,AT&T公司再次改組,其所屬的網絡系統、技術系統(其中包含原西電公司)等公司脫離AT&T,並與貝爾電話研究所相結合,組成朗訊科技公司。

貝爾系統解體後,重組的RHCs及所屬的BOCs可繼續使用Bell爲公司的名稱,有人稱之爲“小貝爾”(儘管其中有些公司的名稱中並無Bell)。

BOCs與AT&T分離後除組成RHCs外.還成立了貝爾通信研究所(Bellcore),該研究所與貝爾研究所(AT&T Bell Laboraries)並無關聯,但由於其名稱中均有“貝爾”,因此容易被誤認爲同一研究所。

美國的國際電話電報公司(ITT)屬於另一財團,在業務上與AT&T公司各有分工。AT&T經營美國國內的電信業務,而ITT則經營美國國外的業務。比利時的貝爾電話設備製造公司(BTM)原爲ITT的子公司,其產品(如S-12系統)專銷美國以外地區,我國的上海貝爾電話設備製造公司爲1983年成立的中比合資公司,但BTM公司已於1987年被法國阿爾卡特(Alcatel)公司兼併,由ITT-Bell變成Alcatel-Bell,使上海貝爾電話設備製造公司成爲中法合資公司,該公司又於1999年改名爲上海貝爾有限公司。以上這些“貝爾公司”都和AT&T或Bell System無關,但卻很容易被誤會爲同一系統的貝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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