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根據旅遊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旅遊突發事件一般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①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旅遊者500人以上滯留超過24小時,並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其他在境內外產生特別重大影響,並對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威脅的事件。
②重大旅遊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旅遊者200人以上滯留超過24小時,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其他在境內外產生重大影響,並對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事件。
③較大旅遊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旅遊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滯留超過24小時,並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其他在境內外產生較大影響,並對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較大威脅的事件。
④一般旅遊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旅遊者50人以下滯留超過24小時,並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響; 其他在境內外產生一定影響,並對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一定威脅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