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食品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24條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爲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25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食品安全法》第30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法》第92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安全法》第39條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爲3年。

4.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5.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5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7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7.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1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第52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8.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63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9.特殊食品嚴格監管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74條規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75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78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羣、不適宜人羣、功效成分或者標識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80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

10.民事賠償優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4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首負責任制和懲罰性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爲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消費者購買後尚未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仍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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