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制度

一、野生動植物管理方針原則

(1)野生動物的管理原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條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2)野生植物的管理方針。《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二.野生動植物的主管部門

(1)野生動物的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 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2)野生植物的主管部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8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全國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三、野生植物的管理

(1)出售、收購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2)進出口管理制度。依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0條,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籤。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籤查驗放行。 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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