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一、文物的分類

1.不可移動文物與可移動文物

(1)不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2)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爲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爲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2.館藏文物與民間收藏文物

二、文物出境進境法律制度

《文物保護法》第60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文物保護法》第61條規定,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覈機構審覈。經審覈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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