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的職責

(1)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導遊自身業務素質的高低、 職業技能的優劣,直接關係導遊服務的質量,影響到能否爲旅遊者提供優良的導遊服務。因此,提高導遊業務素質及職業技能,對旅遊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2)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條例》第11條、《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導遊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是導遊必須具備的政治條件和業務要求。爲此,導遊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履行該項義務。

(3)依約提供服務和講解。《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應按照旅遊合同提供導遊服務,講解自然和人文資源知識、風俗習慣、宗教禁忌、法律法規和有關注意事項。根據《旅遊法》第58條、《條例》第13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包含旅遊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等內容,導遊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和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提供服務,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計劃,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

(4)尊重旅遊者的權利。根據《旅遊法》第二章對旅遊者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體規定,旅遊者的權利包含自主選擇權、知情權、獲得誠信服務權、被尊重權、遭遇危險與損害時要求救助和賠償的權利等。

(5)引導文明旅遊。《旅遊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導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爲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6)警示、處置風險及突發事件。《條例》第14條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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