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規則和法律責任

(1)娛樂場所的營業規則。

①文明執業。《條例》第27條規定,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標識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②限定營業時間。《條例》第28條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③公平交易。《條例》第29條規定,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④建立巡查制度。《條例》第31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2)法律責任。

①違反娛樂活動禁止性規定。《條例》第43條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爲違法犯罪分子提供條件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違反娛樂場所環境規則。

《條例》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條例》第48條規定,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連接的;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娛樂活動禁止內容的;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覈定人數的。

③違反娛樂場所營業規則。《條例》第4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並佩戴工作標誌的。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規則和法律責任

(1)娛樂場所的營業規則。

①文明執業。《條例》第27條規定,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標識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②限定營業時間。《條例》第28條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③公平交易。《條例》第29條規定,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④建立巡查制度。《條例》第31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2)法律責任。

①違反娛樂活動禁止性規定。《條例》第43條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爲違法犯罪分子提供條件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違反娛樂場所環境規則。

《條例》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條例》第48條規定,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連接的;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娛樂活動禁止內容的;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覈定人數的。

③違反娛樂場所營業規則。《條例》第4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並佩戴工作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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