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侵犯财产犯罪之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三、盗窃罪

 1、盗窃罪的基本问题 (1)窃取的行为方式:通说-秘密窃取。 (2)盗窃罪的成立及既遂: 犯罪成立没有数额的要求。 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窃取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 (3)盗窃罪的入罪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使数额未到,也成立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4)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采控制说(相当于失控说)

 四、诈骗罪

1、如何理解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分行为” (1)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 (2)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权利 (3)客观上:处分行为。既被害人自愿放弃占有。 (4)主观上: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2、诈骗罪的处分意识 第一种观点,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直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财产的种类-审判实务观点 第二种观点,具体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才能认为有处分意识。

 3、诈骗罪的认定 (1)三角诈骗:如果概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的(未占有财物),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2)二重买卖。一房二卖成立诈骗罪;卖出后保管期间卖出,成立侵占罪 (3)无钱饮食、住宿:原本没有支付的意思,伪装具有支付的意思-诈骗罪;原本具有支付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无罪,赖账。

五、侵占罪

1、侵占罪的行为特征:第一步,合法持有;第二步,非法据为己有。

2、侵占罪的对象 (1)财产是否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占有包括物理上的占有,也包括观念上的占有) (2)几个核心问题 意识(气场占有) 共同管理物,上位者(财产所有权人)占有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如果不法取得封缄物的整体,并能够认定受托人因为打开封缄物、出卖封缄物整体等行为而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 。

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有限度的承认死者的占有 总结:“无人占有”的财物,拿走叫“捡”(侵占),有人占有的财物,拿走叫偷(盗窃)。之间的模糊之处,倾向于“偷”

六、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暴力的程度不同;威胁方式不同;胁迫内容不同;暴力威胁内容实现时间不同;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处分自由,是一种不充分的、有瑕疵的自由:面对行为人的压迫,被害人仍有保卫财产的可能。相对于抢劫罪是反抗无用且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罪就是反抗有用且能反抗)

 2、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使用方法不同;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不法目的)) 总结: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不侵犯人身权利

 3、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关系: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通说及司法解释观点认为,两者是对立的,抢劫罪是两面关系,绑架罪是三面;有学者认为两者是泾河关系,事实上不排除在绑架的过程中同时触犯抢劫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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