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補償協議也有後悔藥!

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最關注的問題無非是補償標準夠不夠高,但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後又發現別人的補償額比自己高,這時候該怎麼辦呢?真的沒有辦法嗎?

別急,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來幫你解決當務之急。

以案說法

先給大家分享一個山東高院審理的小案例,山東省某村村民高某,其房屋在棚戶區改造徵收範圍內,但是高某認爲縣政府組織的棚戶區改造實爲招商引資及商業開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並沒有簽訂協議。但是高某父親卻在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籤了名字,且註明了代簽。那麼這份父代子籤的協議就真的無法更改了嗎?隨即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山東省高院確認了這份協議無效。

徵收拆遷過程中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其法律性質屬於行政合同。在一般情形下,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後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種情形,將可能會導致拆遷補償協議的無效,則被徵收人可以主張協議無效,並爭取重新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機會。

第一,徵收主體不具有徵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權力,壓根無權組織實施徵收拆遷。

第二,被徵收人的房屋或土地並不在徵收範圍內。

第三,協議的簽訂違背被徵收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可能會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徵收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籤署補償協議。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限的情況下,與徵收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被徵收人不予認可。

第五,在空白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後,發現到手的協議的補償標準很低,與之前協商的補償標準不一致,補償金額減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維持基本生活。

第六,徵收方以需要領導簽字蓋章或上級部門審批爲由,將被徵收人簽字的補償協議取走後擅自進行修改。被徵收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徵收方修改的協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變更協議。

第七,徵收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史律師提醒

如若存在上述情況,簽訂補償協議後仍有迴轉餘地。在此,史律師誠懇建議大家,拆遷補償協議涉及到的問題專業性較強,一定要委託相關專業律師代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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