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雲南昭通輕傷害案羈押四個月重病死亡

一、​時事回放

據天目新聞報道:今年8月25日,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村民張清祥,因糾紛致鄰居二級輕傷而被派出所拘留並於9月3日批捕。今年12月6日,張清祥家屬接到當地警方通知,去醫院爲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家屬們到場後才得知張清祥已經住院且不省人事,家屬現場提出質疑並要求轉院治療,但民警和醫院依然強行將張清祥從醫院運送至農村家中,一個小時後,張清祥不幸死亡。

人命關天,事太大咱不懂咱也不問。

但是,一個輕傷害案子,羈押了將近4個月?來複習一下羈押期限。

二、“無限”羈押

曾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計算:可以合法地羈押一個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還可以更長,甚至是無限期羈押(詳見下表):

以上是最保守的估算,實際可能更長:

1,表格中只計算一次發現另有罪行,實際沒有次數限制;

2,只計算一次改變管轄,理論上可以多次改變管轄;

3,只計算一次發回重審,沒有算上以違反法定程序爲由多次發回重審;

4,一二審銜接、二審檢察院商請延長閱卷時間,只是一般預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另外少見的也存在無限期羈押的情況:

1,最高院可以無限次批准延長審判期限(實踐中最高院多次批准延期的案例常見);

2,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無限期延長偵查期限(不常見);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常見)。

三、應以保釋爲原則

2016年最高檢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根據新規,12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後,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這12類人既包括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等,也包括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等。

這標誌着,我們之前所奉行的“以羈押爲原則,以取保爲例外”理念,將向法治發達國家審前階段“以保釋爲原則,以羈押爲例外”理念轉變。

現在馬上是2021年了,希望2016年最高檢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能夠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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