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大人的错,不应该让孩子买单

近日,“9岁女孩成‘老赖’”一案引起热议。

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年龄最小的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

这是怎么回事呢?只因8年前,陈蔓(化名)的父亲陈东先是杀害妻子及岳母,再把房子卖给王某,拿到55万购房款后便逃之夭夭,后被捕判处死刑。买家王某至此是房财两空,便告上法院,法院判决9岁的陈蔓归还王某的购房款55万元。陈蔓无力偿还,便被限制消费。

说来话长,按时间轴回顾下吧:

2011年5月21日,陈蔓出生。期间,陈蔓父亲陈东已经身陷赌博,欲卖房偿还赌债,遭到妻子及岳母反对。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购买,虽遭反对,但陈东仍私下带买家王某看房。

2012年2月23日,陈东在家中残忍杀害妻子及岳母。

2012年2月25日,陈东与买家王某签订合同,约定房款68万,先付55万,余款过户时付清。随后王某取得房屋钥匙。

2012年2月28日,陈东携款带着女儿逃回长沙老家,将女儿交给哥哥并留下20万后离开,他的哥哥并不知情,陈东和他说是离婚了。

2012年11月26日,陈东在贵州安顺落网归案。

2013年1月18日,陈蔓的外公王维治通过诉讼取得陈蔓的抚养权。之前陈蔓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和大伯生活。

2013年6月17日,陈东被判死刑。

2015年5月21日,养母陈若兰收养陈蔓,但抚养权仍在外公王维治手中。

2015年年底,郑州中院对涉事房屋预查封。

2017年3月,买家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生效,被驳回。

2018年,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

2019年6月28日,王某要求获法院支持。

2019年12月5日,此案被发回重审。

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29日,案件经重审、终审,维持原判,法院判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陈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陈东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55万元的全部还款责任”。

2020年11月25日,陈蔓因无力偿还,被发限制消费令。

这就是事情的大概始末,这里也有三点不同意见说下:

一、陈蔓并不一定要承担55万的债务。

网上有人认为陈蔓是在替父还债55万,其实并没有这么多,法院判决是陈蔓在“继承陈东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即实际继承了陈东的多少遗产,就承担多少的债务。相信这一点,法律专业人士比较清楚。

二、法院判决有法可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陈蔓并不会成为“老赖”。

所谓老赖,是指那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陈蔓只是被限制消费,并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不是老赖。

几乎所有人都对小女孩表示了同情,也有许多人对法院的判决很不理解,但是,相信法院如此判决,也是实属无奈。而且,发文之时,法院对此判决已经致歉,并取消了对陈蔓的消费限制令。

但对,对于本案,仍有一些疑惑有待思考:

一、涉案房屋是陈东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陈东一人无权买卖,在此情况下,他能与王某顺利签订合同并取得购房款,中间是如何操作的,合同有无公证?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否合法?此行为是否涉嫌诈骗?取得的55万款项是卖房所得还是诈骗所得?作为买家王某,对房屋的共有人情况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那么陈东无疑涉嫌诈骗,如果知情,那么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如果真的如网上所言,王某在取得房屋钥匙后,将房屋出租,那么此时,房屋的出租所得算谁的?这么长时间的收益是多少?是否应该在债务中抵偿?

三、55万款项的去向如何?如前面所述,20万留给陈蔓大伯及爷爷奶奶,剩余35万呢?既然已经知道20万的去向,可否要求其使用者偿还?

陈蔓到底该不该偿还王某的债务?法律上应该,道德上又不应该。这么说又对王某不公平,毕竟人家是真金白银的损失。这就让人在法律、感情上两难。

庆幸的是,陈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孤儿,她还有外公,还有大伯、爷爷奶奶,无论他们是否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也无论他们出于什么原因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但他们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帮助陈蔓免除债务纠纷,也许法律上没有,但是道德上有。

无论如何,大人犯下的错,不应该让孩子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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