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1)

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1.《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许可法》第 4 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3.《行政强制法》第 4 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第2款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比例原则 (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关联法条: 1.《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行政强制法》第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43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13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回避(听证主持人) 1.《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第 3款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行政处罚法》第42 条第1款第4项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行政许可法》第 48条第1款第3项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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