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2)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的价值】

第一,完善沟通渠道,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程序制度可以使民众提前介入行政决定,提高人民的信赖感,减少事后的行政争议。第二,行政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地获得行政资讯,使行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最终有效提高行政决定的合理性

 1.《行政处罚》 (1)【当事人知情权】第 31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申辩不加重】第 32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听证范围】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听证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8 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法》 (1)【陈述申辩权】第36 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听证权】第46 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行政强制法》 (1)【陈述申辩权】第8条第1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催告程序】第35 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执行陈述和申辩权】第 36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电│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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