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一、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的设定权 行为类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级规章 市级规章 部门规章 处罚 所有种类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之外的处罚 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许可 所有种类 经常性行政许可 本地经常性行政许可 可以设定1年内临时性许可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强制措施 所有种类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及须法律设定以外的强制措施 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强制执行 所有种类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二、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的具体法律规定 下位法要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抵触上位法,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

 1.行政许可∶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许可法》16 条)。

2.行政处罚∶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1~13 条)。

3.行政强制措施∶上位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下位法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强制法》第11条)。

 4.《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2)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3)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4)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5)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6)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7)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8)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9)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10)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关联法条」《行政许可 法》第 14 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 15 条第1款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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