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1)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1、调查: (1)执法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2)证据登记保存:条件-证据可能灭失后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程序---经刑侦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核:由从事自能够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 (1)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2)例外: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4、送达: (1)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

(二)简易程序 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1)一般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处罚,当场送达;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听证程序 1、条件: 【一般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的罚款。

【注意1】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的范围。

【注意2】 除以上法定听证外,听证还有约定听证的类型依申请启动∶

2、时限:(1)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3)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回避:参与该案调查程序的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要回避

 4、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工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

 6、笔录:(1)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2).处罚听证笔录没有案卷排他效力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 38条1、2 款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95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96 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101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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