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3)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一)不予处罚:1.不满 14 周岁的人;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精神病人

(二)处罚时效:1.起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期限∶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月)

(三)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折抵制度:1.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2.已经执行的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一)申请:1.申请人可委托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2.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行政机关有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才采用,非必须),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没有例外)。4.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1.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3.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审查:1、实质审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形式审查,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四)决定1、能当场作出则当场作出。2.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1)受理之日起20 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 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3)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1.书面决定。2.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1.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2.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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