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偷看少婦洗澡不慎墜亡,家屬索賠88.9萬,該不該賠?

家屬提出索賠88.9萬,多少有點兒像是強行“踫瓷”。事件發生浙江溫州,熊某夫婦與李某等人一起合租在某個小區的一棟樓裏。當天晚上,熊某回家在衛生間洗澡,後發現窗戶旁邊隱約有人影晃動,隨後他便叫丈夫陳某去查看,這時陳某發現李某匆忙從衛生間跑回了自己的房間。

夫妻兩個來到李某房間敲門想要討個公道,問個明白,但是李某卻並不迴應,夫妻兩個人把這件事告訴了房東,後來看熱鬧的人羣越聚越多,有人建議報警,找警察來處理此事,夫妻二人隨後報了警。警察到達後,先是敲門,但不見任何迴應。後來有人發現李某從房間內跳窗墜樓,雖經醫務人員搶救,李某還是不幸離世。

不知作爲死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至少起訴書上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給出了一個扭曲的因果關係。即,“因爲偷看別人洗澡,害怕被發現後受處罰跳窗而導致墜亡,所以應該由洗澡的熊某承擔賠償責任。”

從民法的角度上,一個成年人必然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本案中,李某作爲一個成年人,必然會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其在實施跳窗這一行爲時,應當或可以預見有可能發生墜亡的結果。然而,李某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產生的後果應當由本人負責。

並且,李某實施行爲前,可以選擇跳窗,也可以選擇不跳窗,在沒有任何外力強迫其跳窗的情形下,李某選擇了跳窗,只能證明這是他個人的決定。因此,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當由他本人獨自承擔。

另外,事件起因的大前提,是李某實施違法行爲在先。先不說被偷窺的熊某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四款: “任何組織、個人不能實施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密部位”的規定,向李某提起侵犯其隱私權的民事訴訟。

就李某偷窺熊某洗澡這一行爲,本身已觸犯《治安理處罰條例》中“偷窺、偷拍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的相關規定。

同時,原告方李某提出賠償的法律依據,無非是引用《民法典》關於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的被告方顯然並無過錯,一系列如要求李某作出迴應等,亦非導致其跳窗的原因。

實際上,李某墜亡與被偷窺洗澡的熊某及房屋結構等因素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原告更無法提供法律規定來推定被告方確有過錯。而《民法典》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條規定是民事活動的大前提。很顯然,李某的偷窺行爲已經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在法律上不應當支持李某要求賠償的請求。

偷窺別人洗澡,在法律上不允許,在道德層面上同樣令人不恥。若偷窺別人洗澡導致墜亡,還能獲得高額賠償,這樣的結果,無疑是道德的倒退。

(本文同時發表於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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