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騰訊被責令解除網絡音樂獨家版權?

作者 | 範志輝

7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責令解除網絡音樂獨家版權等處罰。

處罰中提到,2016年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在相關市場份額分別爲30%和40%左右,騰訊通過與市場主要競爭對手合併,獲得較高的市場份額,集中後實體佔有的獨家曲庫資源超過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與其達成更多獨家版權協議,或要求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交易條件,也可能有能力通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版權付費模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照發展和規範並重的原則,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騰訊及關聯公司採取三十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等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措施。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義務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將依法嚴格監督其執行情況。

這起案件也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起案件。

有意思的是,在市場監管總局發佈處罰消息後,騰訊音樂娛樂集團和網易雲音樂先後發佈《公告》,一個表示“全面誠懇接受,不折不扣按期完成整改”,一個表示“依法合規經營,全力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從這也可以看出來,本次處罰其實不是針對某一家企業的,其核心目的在於規範全行業,其他音樂平臺同樣適用於關於獨家版權的條例規定,保留一定條件下的音樂人與新歌獨家合作模式。

而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書》),更深入地瞭解其背後的事實依據和潛在影響。

首先,爲什麼市場監管總局要責令騰訊解除獨家音樂版權?

《處罰書》中,提到了兩個違法事實: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其中,後者給出的理由有三條:集中後實體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合併收入約佔相關市場總收入規模的70%,合計市場份額佔有率均超過80%;根據消費者在替代性平臺之間的流向選擇顯示,騰訊旗下QQ音樂73.6%的用戶流向了中國音樂集團旗下的酷狗音樂和酷我音樂,減少了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可能提高版權資源壁壘、可能增加用戶轉換成本、集中後市場進入活躍度不高,可能進一步提高相關市場進入壁壘。

其次,在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的措施中關於解除獨家版權,具體是指哪些獨家版權,以及怎麼達到解除效果?

《處罰書》中從三個維度,靈活處理了獨家版權和非獨家版權的平衡。

其中後兩條是限制的平臺不得跟版權方簽訂“特殊授權”、排除限制競爭,第一條則解答了關於具體如何解除獨家版權的疑問。

《處罰書》提到,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議(版權範圍包括所有音樂作品及錄音製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其他排他性協議,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是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並以個人名義與音樂平臺進行版權授權,且從未與任何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的自然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也就是說,此案將對原有音樂版權授權模式進行調整,允許保留一定形式下部分獨家授權,市場監管總局通過保留當事人與獨立音樂人(自然人身份)有條件的獨家合作模式,以及給予新歌首發一定窗口期的規則,仍賦予獨家授權模式發揮作用的空間,避免了將這一模式本身“一棒子打死”。

此外,還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監管將糾正數字音樂行業一直以來的通病:“高額保底”。近年來,持續走高的版權費用導致中國網絡音樂平臺在音樂業務經營過程中成本持續上升,繼而制約了中國音樂產業整體的可持續發展。可以看出,市場監管總局有意糾正音樂行業版權費用過高的現狀,來爲平臺與行業減負,引導音樂版權費用迴歸理性軌道,也爲行業爭取更多發展空間。

從未來行業格局來看,在版權“減負”之後,音樂平臺則能夠以更多的資源和資金投入到產品與技術研發、音樂人與原創支持、服務提升等價值創造環節。

這也意味着,音樂平臺之間的主要競爭點,將轉向版權維度以外的競爭,如產品體驗、音樂內容生態、對音樂價值的最大化開發等。因此,讓我們共同期待未來音樂市場出現更多的玩法和增長空間。

排版 | 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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