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热闹中的冷思考

        最近,一位朋友向我推送了《今日头条》上的一篇文章:《司法局长撰文谈加装电梯!浅议加装电梯的法律适用》(后文简称《浅议》),要我从文化的角度来谈谈自己的看法。这虽然是当下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显然属于法律或法理的范畴,怎么就跟文化扯上关系了呢?不过,我还是作了一番认真的了解和探讨,还真在里面发现了些许“文化”的影子。

        《浅议》的主要观点是:加装电梯的利益主体是特定的,应用私法调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不适用于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遵循《民法典》总则所确立的原则,由相关业主自主决定。我就此向成都和上海的两家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士请教时,他们的观点大略相同却又不尽一致——当然,他们都不存在“利益”上选边站的问题。其中一位认为,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理解有偏差,也不符合“电梯新规”“双三分之二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要求,而且已有判例“规范”。而另一位的看法是,特定建筑单元是否加装电梯,应由业主自治决定,但又要满足《民法典》四分之三参会、四分之三通过方为有效。这个貌似简单明了的问题,在法律界人士那里似乎也成了一个“罗生门”,更何况对于利益攸关方的上下楼业主?

        据报道,成都市温江区某建于2004年的小区,12户业主通过投票表决,均同意加装电梯,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后,一楼住户却以“不知情”和直接导致价值影响的采光等因素阻拦施工。协商无果后,四、五、六楼住户将一楼住户告上法。法庭认为,因为有之前的协议和公示,被告“不知情”说法不能成立;加装电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程序,一楼住户需停止阻挠和妨碍加装电梯施工;被告关于加装电梯可能存在隐患的诉求,可另行主张权利。这一判决中“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完全准确暂且不论,但对“存在隐患”等“可另行主张权利”的裁定不管能否“主张”成功,毕竟还是有着一丝温情。而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某小区加装电梯时,因为一楼住户认为会影响采光、通风,且高层住户存在“道德绑架”嫌疑,将楼上住户告上法庭,成都市某法院在审理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这一判决却引发了舆论及人们的思考:如果多数人同意,那少数人的意见又是否值得尊重和参考呢?


        为此,我专门恶补了一下相关法律及条文。我国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海洋法系,主要依据的是判例法),而是接近或者说是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主要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是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就属于公法。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比如《民法典》。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私法关注意志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在此,我们不去讨论公法大还是私法大的问题及范畴,但是有三个方面是非常明确的:一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正如《浅议》所强调的《民法典》也遵照这一法律条文,在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款的规定本身即与《宪法》和《民法典》的其他条款,比如第三、四、五条不相一致;而且,所谓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规定,天然地就侵害了其他权利相关人利益,其条款之间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所以,按照《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前述法庭关于温江区某一楼业主知情而不予支持的认定应该是值得商榷的。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也一直在就我国部分法律之间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衔接及操作性问题不断进行清理和完善。三是小区商品房是“商品”,针对和使用的是“特定人群”,其公摊面积也只是“共有”或“共享”,而不是“公共面积”。这与图书馆、广场等针对“非特定人群”使用的公共产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性质,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现在,几乎所有人包括《浅议》在讨论电梯加装问题时,都拿《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软件”说事。其实,《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四条,在“硬件”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规划与建筑设计方面的专家郭先生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们的所有建筑都是根据《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及国家的相关建筑规范来设计的,比如容积率、楼间距、绿化率、抗震烈度和消防、采光、日照、通风等。如果现在加装电梯,显然是在原有建筑现状下的一种新建──但绝不是什么城市更新。这样一来,整个小区或某一栋建筑首先就破坏了原来的规划,更不符合现在的规划,同时,其他所有相关建筑“数据”都与国家建筑规范标准及要求不相符合了,尤其是在消防和抗风、抗震方面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郭先生强调,这是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公法)规定的,而不是一个在《民法典》范畴里讨论的问题。上海等城市之所以在十多年前就开始搞试点,现在都没有能真正在全国推广实行,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量。

        郭先生站在另一个专业角度的分析和观点,确实值得我们理性思考:十多二十年前的老旧小区难道因为加装一部电梯就能改善环境、提升品质吗?城市不仅不会因此而“更新”,反而可能会有留下诸多遗留问题,在建筑法规和安全性之外,还有诸如高层住户加装电梯后再高价卖房,而新业主不承认之前的电梯维护之类的费用分摊协议怎么办?其实,在解决所谓的老龄化带来的生活不便问题上,除了真正的更新改造——不是房地产开发而外,还有以房换房、以租换租等多种方式,怎么能以一时的形象和简单,而牺牲长远的发展与价值呢?

        所以 对加装电梯问题的看法,关键还是在于理念认知和思维方式,以及对相关法理的全面理解上,这既是法律的更是人文的。归根结底,这一现象和问题也可以看作是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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