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急,吳亦凡的瓜還沒完

好多喫瓜羣衆覺得鬧劇終於收場,再無圍觀必要。別急,從法律的角度看,真正的大戲剛剛開始,前面的頂多算個開胃菜。

第一瓜:“誘騙”能算強姦嗎?

強姦罪的犯罪方式分兩種,一種是暴力、脅迫;一種是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與暴力、脅迫具有相同的強制性。誘騙,肯定不屬於其他手段,除非誘騙的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所以,誘騙的女性有多年輕,可能會是吳亦凡犯罪中的關鍵情節。

第二瓜:吳亦凡會被判幾年,會在中國服刑嗎?

強姦罪是重罪,一般情節即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有“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情節,則會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處罰。通報中使用的是多次,非多人。所以,吳亦凡刑期是在十年之上或之下,要看警方能找到多少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人數三人以上,刑期十年以上;被害人人數不足三人,刑期十年以下。

我國刑法的管轄是屬地+屬人原則,簡言之,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適用我國刑法。雖然吳亦凡是加拿大籍,但審判要在中國進行,定罪要適用中國法律,服刑要在中國監獄。另外,吳亦凡也不具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一旦證據確鑿必然會受到中國法律的制裁。

第三瓜:劇情有無反轉可能?

娛樂圈發個微博,只要多數人相信,“罪”就算定下了。法律定罪可不能僅靠幾張截圖和傾聽羣衆呼聲。強姦罪的定罪難點,在於如何證明“違背婦女意志”。這種違背不能是事前的,也不能是事後的。不想參加酒局但被逼無奈參加,這不能算違背;事後想想後悔了,也不能算違背。當房間只剩下一男一女,要如何判斷違背婦女意志呢?只能靠行爲細節推論。男方肯定百般抵賴,而女方由於時間過長、當時精神狀態不好(比如說醉酒)、心理創傷不願再提及等原因,陳述的細節不一定完全準確。所以,事兒是吳亦凡做的,跑不了也抵賴不掉,但要說百分百給他定罪,誰也不敢保證。

另外,如果吳亦凡構成強姦罪,那些給他選角的,酒桌上負責勸酒的,門口幫忙把風的,對被害人言語威脅的一衆人等,都屬於強姦罪的共犯,應當一併受到處罰。

既然娛樂圈烏煙瘴氣、自甘墮落,那就由法律來給他們正正風氣,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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