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響三代”應該改改了

我國對想要報考公務員、參軍等人都要進行政審,政審中如果發現報考人的近親屬有犯罪記錄,就不會錄用這個人,這就是所謂的“一人犯罪影響三代”。今年,有政協委員提議取消這項限制,認爲這對於報考者來說是一種極大的不公平。這項制度目前看的確有其不合理之處,但如果取消則顯得矯枉過正。

罪責自負,即應當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不能株及他人。父母犯罪,子女不一定也會犯罪。如果因爲父母的原因,導致子女喪失從事某種職業的機會,是一種變相的株連。另外,犯罪也要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因爲過失犯罪使得子女受牽連,似乎並不十分合情。再者說,目前刑法覆蓋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行爲本身就是輕罪,比如幫信罪。如果不區分罪名、刑期一刀切,顯得不那麼合理。

但是,也不能忽視家庭環境對子女三觀的影響,一個三觀存在問題的人當然不適合掌握權力或任職某一崗位。目前來看,最優解應該是根據罪名、刑期、情節等因素,設置一個明確的“准入規則”。

對危害國家安全、涉黑、貪腐類犯罪,應當繼續對其子女進行限制。對某些罪名,可不再進行限制,比如醉駕(危險駕駛罪其中一類情節)、交通肇事罪等。這些犯罪要麼社會危害性較小,要麼屬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不大,可以放開限制。

從量刑角度考量,被判處緩刑一般都必須要具備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等條件,也就是說其已完成教育改造,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於這類人的子女,應當給予其與他人平等的機會。

情節方面。累犯和再犯都表示犯罪人主觀犯罪意願強烈,較難教育改造。這種主觀意願,可能會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可以進行限制。也可以設定一定時間期限,比如十年內近親屬無犯罪記錄的人可不限制,或者自出生後近親屬無犯罪記錄的人不限制。

最後,不同的崗位對任職者的要求不同,不可能制定統一的“准入標準”。但框架性的原則應當予以確定,然後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自由度。經過充分討論確定的原則,就是最大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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