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職場性騷擾也得遵循主客觀統一

3月8日,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檢察院、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發佈《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這雖然只是一個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與否,且僅約束公司員工的制度。但因爲其條文對性騷擾進行了“定義”,並且發文單位中還包括最高檢,所以值得拿出來說說。

該制度第二條對性騷擾的定義是,違反他人意願,以語言、表情、動作、文字、圖像、視頻、語音、鏈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產生與性有關聯想的不適感的行爲,無論行爲實施者是否具有騷擾或其他任何不當目的或意圖。這應該是我國第一個對性騷擾進行的明確定義,定義參考了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性騷擾的定義。定義對性騷擾的範圍規定相當寬泛,這有利於保護受害方的利益。但在執行中應當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定義中的兩個“他人”應當做不同的解釋。第一個“違反他人意願”中的“他人”,應該特指被性騷擾的個體,而非旁觀者,除非行爲人的行爲是針對不特定的人作出。比如摟抱同事,必須違反這個特定同事的意願,不能是旁邊的人看到了感覺不舒服。第二個“使他人產生……”中的“他人”,應該指社會公衆,應當以一般社會人的標準對是否產生聯想、是否產生不適感進行判斷。不能以個體的標準進行判斷,否則會產生濫用的情形。

二是對行爲人的主觀應當限定爲故意,即行爲人對行爲必須明知且故意爲之,或明知但放任爲之。對於過失和意外,應當排除在“其他任何不當目的或意圖”外。比如轉身碰到同事身體隱私部位,或因同事意外闖入封閉場所造成的難堪情形,不能認定構成性騷擾行爲。

三是要注意性騷擾的受害方並不都是女性,加害方並不都是男性。定義中並沒有對性騷擾的加害方和受害方性別作出特別限定,除了男加害女,同樣存在女加害女,女加害男,男加害男的情形。男性同樣可能成爲性騷擾的受害人,也必須給予同等的保護。

總之,對性騷擾要保持零容忍的態度,但在判斷上要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不能把正常交往和良性互動變成打擊對象,也不能僅憑一面之詞就妄下結論,否則會對人與人的關係造成巨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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