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龍到底有沒有殺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通報了一起經最高檢抗訴由無罪改判死緩的辛龍殺人案。通報一出即引起法律圈的一片質疑。

案件發生在2015年,至今已過去8年時間。辛龍是否殺人,已經是一個無解的問題。

站在一般人的角度,大膽猜測被害人的確是被辛龍所害。否則最高檢也不至於大費周折進行調查啓動再審,而且還把其當作正面典型予以公佈。

但從法律角度,本案再審及認定是一個錯誤示範,而這可能會影響到很多案件的處理。

除相對無罪外,法院認定無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據法律認定無罪(前提是事實已查清);二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第一種情形很好理解,也容易被公衆接受。但是很多案件,因爲各種原因導致定案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即使感覺事兒就是這個人做的,也不能憑感覺定罪。這就是疑罪從無最直接的體現。

疑罪從無最轟動的案件當屬美國辛普森殺人案。該案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被判無罪。所以,證據不足的無罪,可能是沒有證據的無罪,也可能是程序錯誤導致證據被排除後的無罪。在我國,實體正義遠超程序正義,可以設想如果因取證程序違法而宣告無罪,法院要承擔多大的壓力,社會公衆是否又能理解。

再說回辛龍案,最高檢通報中有兩處信息值得注意。一是兩度出現“證據存在一定欠缺”;二是對現場足跡的會檢“傾向性”認定是辛龍所留。把上述兩個信息聯繫起來用四個字概括就是——證據不足。沒有辦法從證據上認定辛龍就是兇手,不能排除被害人是他人所殺的合理懷疑。這種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本案中最高檢的做法、態度,可以反映出“疑罪從無”在實踐中舉步維艱的處境。如果僅憑內心確認就可以判定一個人有罪,很多冤案將再次出現。

爲何大多數人都覺得有罪卻不能因此判決,因爲感覺有時候並不準確。呼格吉勒圖、聶樹斌、陳滿、張氏叔侄等等,這些人在當時人眼中都是有巨大作案嫌疑,最可能成爲兇手的人,但實際卻都是“疑罪從無”未能有效落實的受害者。據統計,2014至2020年兩高工作報告中,提及平反案件26件,涉及38人。這些,還只是平反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疑罪從無”也可能會導致錯案,使一個真正的殺人犯逍遙法外,但它保護的是更多人的利益,使更多人不會因爲“嫌疑”而喪失生命或失去自由。兩害相權取其輕,這是疑罪從無存在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其存在的最大意義。

辛龍案,可能不會存在“真兇出現”的情形,但如果疑罪從無形同虛設,誰能保證以後的每一個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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