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啥都管

四川一名男子在自家魚塘電魚,警方認爲違法並對其進行處罰。很多人有疑問,明明是自家的魚塘,難道電魚也不行嗎?難道自己在家做飯還得先辦個餐飲證不可!

當法律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衆樸素的正義觀相悖,大致有兩種原因。一是法律的適用錯誤,二是公衆對法律不理解。從實踐來看,第一種原因還真不少。老百姓不懂法,通過普法宣傳慢慢可以改變。執法部門對法律理解偏差,機械運用法律,大部分都是通過媒體報道後才能糾錯。

自家魚塘電魚,有三個法律點需要特別予以關注。

一是電魚的行爲是否合法。電魚是一種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魚方式之一。輕則罰款,重則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電魚也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爲,稍有不慎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所以,電魚的行爲是違法的。

二是電魚的設備是否存在違法。既然電魚行爲違法,那麼電魚設備當然是禁止售賣,大多數人的電魚設備都是自制的。這就涉及一個電網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及合法性的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安裝、使用電網需要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使用或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屬於違法行爲。

三是“自家魚塘”能否阻礙處罰。雖說前面兩點都屬於違法行爲,但此事件仍然不應該處罰,理由就是以上所有均發生在“自家魚塘”範圍之內。法律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簡言之,如果行爲沒有給他人造成任何影響,沒有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則這個行爲即使違法也不應予以處罰。自家魚塘電魚,就是這樣一種行爲。

同理可知,即使發生在自家魚塘,若侵害他人利益或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就具有了可罰性。比如對周邊環境造成破壞,把設備出借、出售給他人等。即使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具有現實危害的可能性,處罰也是應當的。

這件事情最終結果是公安機關撤銷處罰並賠禮道歉,這種處理較爲合理。這件事情值得執法機關好好學習和總結。法律的適用有其目的和範圍,像只發生在自家魚塘裏的事兒,法律就沒必要管的太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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