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輝組織行爲學講義》筆記十七:利他懲罰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力不僅來自外部壓力,也來自內部。2002年蘇黎世大學教授費爾提出了一個假設:人類有一種不自覺的偏好,即寧可自己蒙受損失,也要去懲罰哪些擾亂公平正義、佔集體便宜的人,甚至當我們預期個人成本得不到補償時,也仍然會這麼做。幾年後,費爾用腦科學技術找到了漫長進化在個體層面留下的痕跡,從而證明了自己的架設:當羣體中出現了破壞公平正義的人時,其他人就會對他產生懲罰願望,而當這種願意得到滿足時,個體就會享受到極大的愉悅,大腦相關區域的活躍程度明顯高於平均水平。

在早期的部落進化中,也進化出一套“利他機制”來保護無私奉獻的人不被其他人佔便宜。

當員工發現企業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出有違道德的事情時,員工就產生了懲罰企業並以此獲得快感的衝動比如Facebook泄密事件,造成員工和高管離職率大幅度提高。

當員工發現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員工會以企業爲榜樣,貢獻更多的組織公民行爲去幫助他人,服務團隊。密歇根大學的研究發現75%的大企業新員工在挑選僱主前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列爲首要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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