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會賠嗎?一文讀懂

很多人問過我們這個問題:“我有 xx 病,買保險時未告知保險公司,以後會被拒賠嗎?”

確實,歷年的《保險理賠年報》裏都提到:拒賠大多是由於“未如實告知”導致的。但在現實中,拿到理賠的人也不在少數。

今天,我們就通過真實的法院判決案例,來爲大家剖析這個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到底怎樣纔算“未如實告知”?

未告知事項與出險有關,能賠嗎?

未告知事項與出險無關,就能賠?

現在任何人身邊都有幾個賣保險的親戚朋友,代理人的熱情推銷,常常會讓我們覺得,保險想買就能買。而事實,並不是這樣。

因爲投保時,保險公司會讓我們填健康告知問卷,對我們進行審覈。如果未如實填寫,就會爲日後理賠埋下隱患。

1、健康告知到底怎麼填?

舉個例子,如果自己有乙肝小三陽,買保險時要不要告知?

其實很簡單,如果健康告知問到了,就要主動告訴保險公司,進行覈保。如果沒問,那就可以直接投保。

這也是健康告知的原則:“有問就答,不問不答”。

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 司法解釋二》第 6 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公司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不過對大多數人來說,填對健康告知並不是輕鬆的事。以 完美人生守護 2021 爲例:

可以看到,健康告知問題衆多,密密麻麻,不乏醫學專有名詞。普通人看着都喫力,更別提回答了。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不小心有疏漏,沒有如實填寫健康告知,會影響理賠嗎?

2、未如實告知,影響理賠嗎?

對於這個問題,《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提高保費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未如實告知有兩種情況:

影響承保結論,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不影響承保結論,一般不會解除合同。

下面分別來看:

情況1:影響承保結論

影響承保結論指的是:投保人沒有告知的事項,會導致保險加費/延期/除外/拒保等。

以“除外”爲例,指的是對某部位或相關疾病免責,出了問題不賠。

那麼,該怎樣辨別是否影響承保?

其實通過線上產品的智能覈保,就能有大致判斷。

比如小 A 投保 尊享 e 生 2021,查看智能覈保發現,乙肝小三陽病史,會被除外肝臟疾病的保障。

如果他不告知,就會影響承保結論,保險公司就有權解除合同,拒絕理賠。

情況2:不影響承保結論

比如小 B 有子宮肌瘤病史,而 平安 e 生保長期醫療 智能覈保顯示,患過子宮肌瘤,已經手術治癒超過半年,且沒有併發症,可以正常承保。

那麼,即便小 B 沒有告知,因爲不影響承保結論,所以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解除合同。但至於能否理賠,主動權就掌握在了保險公司手中。

小心駛得萬年船,不管怎樣,都應該如實填寫健康告知。

一些朋友還會有這種疑問:投保未告知乳腺結節,之後患乳腺癌,賠嗎?

也就是說,未告知事項和出險有關,影響理賠嗎?我們找到一些真實案例,爲大家分析。

1、故意未如實告知

[(2017)新 40 民終 161 號 ] 

投保:2012 年 5 月 2 日,李某投保某重疾險,保額 8 萬元。

出險:2013 年 4 月,李某確診“尿毒症”, 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

判決:法院審理後,支持拒賠。

原來,保險公司查出李某投保前,已因“慢性腎功能不全”住院,且出院後 15 天即投保,主觀惡意明顯。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賠且不退還保費。法院經一審、二審,均支持拒賠,判詞如下:

從李某多份住院記錄顯示,其在患有“腎功能不全”後隱瞞投保,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存在主觀的故意,構成未如實告知。

核賠老師告訴我們,在實際理賠中被認定爲故意未告知的,通常是本案這類曾住院治療、剛出院就投保 、正在治療中等情況。

並且,只要被認定爲故意,無論與出險事故是否有關聯,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

2、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

[(2015)通中商終字第 0645 號 ] 

投保:2017 年 5 月 9 日,張某投保某重疾險,保額 29 萬元。

出險:2019 年 4 月,張某確診“左肺原位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

判決:法院審理後,支持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查出張某投保前曾有多次因肺部不適就醫,且多次 CT 記錄爲“左肺上葉磨玻璃結節影”(即肺結節),投保未告知。

法院覈查後推斷,她對肺部症狀的詢問未重視,存在重大過失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第 6 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賠,但退還保費。

法院認爲,張某未告知的肺結節,與出險的肺癌有直接關聯,判保險公司拒賠。

上面兩個案例,都是未告知事項,與出險有關的情況。那如果和出險無關,能賠嗎?

剛纔的問題是,未告知乳腺結節,後來得乳腺癌不賠。那如果未告知乳腺結節,之後得了胃癌,能賠呢?

我們在裁判文書網上,看到這個案件:

[(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 1125 號 ]

投保:2011 年 11 月 12 日,馮某投保某醫療險,保額 8 萬元。

出險:2013 年 7 月 25 日,馮某確診“腦動脈瘤”並做手術切除,申請理賠遭拒。

判決:法院經覈查,判保險公司拒賠。

原來,馮某在投保前 5 年就被診斷爲 2 級高血壓,投保未告知。而這款醫療險,對於 2 級高血壓的客戶,是拒保的。

經過兩次審判,法院雖然從醫院調查得到:高血壓與腦動脈瘤無直接因果關係 ,但仍認爲馮某未如實告知,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爲此,我們向多位核賠老師諮詢,得到這兩個觀點:

1、故意or重大過失,難以界定

以本案爲例,馮某未告知 2 級高血壓,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重大過失,這是難以界定的。

但由於對覈保結論有影響,就有可能被拒賠。

2、未告知與出險是否有關,難以定論

以我們找到的另外兩個案件爲例,同樣都是未告知甲狀腺腫大,出險甲狀腺癌:

案件 A:A 法院認爲,甲狀腺腫大與甲狀腺癌有密切關聯,判拒賠。

案件 B:B 法院卻認爲,甲狀腺腫大即使發展數十年,也不必然導致甲狀腺癌,二者無直接關聯,判賠。

可以看到,即便是同一種情況,理賠結果也可能不同。

通過今天的這篇文章,希望能幫助大家意識到“如實告知”的重要性。

我們要明確,買保險就是買安心,千萬不要抱着“賭徒心態”,如實做好健康告知纔是最靠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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